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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83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岭支行与倪荣丰、张雪金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岭支行,倪荣丰,张雪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民初8361号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岭支行,住所地晋江市梅岭街道泉安中路龙盛商厦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591727999W。负责人:洪荣欣,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钦荣,男,该支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诗晓,男,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倪荣丰,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雪金,女,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公民身份号码。诉讼请求:1.倪荣丰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49792.58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息(截至2017年6月20日已欠利息、罚息、复息26134.86元,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另行计付);2.原告有权依法就上述倪荣丰所负债务对倪荣丰、张雪金提供抵押的抵押物即址于晋江市陈埭镇双沟社区双沟街2幢106房地产的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张雪金对倪荣丰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诉求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倪荣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岭支行借款349792.58元和利息、罚息、复息26134.86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倪荣丰不履行前款债务时,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岭支行有权以被告倪荣丰、张雪金提供的抵押物即址于晋江市陈埭镇双沟社区双沟街2幢106房产[土地使用权证号:晋国用(2002)字第00623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晋房权证青阳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号:晋房他证2013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张雪金对被告倪荣丰所负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张雪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倪荣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3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3469.5元,由被告倪荣丰、张雪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 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雅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