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51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姜晓文与倪曙明、史少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晓文,倪曙明,史少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5110号原告:姜晓文,男,1967年0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倪曙明,男,成年人,汉族,住濮阳县。被告:史少民,男,成年人,汉族,住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晓文诉被告倪曙明、史少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晓文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晓文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晓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姜晓文负担。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XX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