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702民初79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于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7987号原告:于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被告:王某,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对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 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桂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