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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民初18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崔一明与吴兴运、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一明,吴兴运,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881号之一申请人:崔一明,男,汉族,住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鸿,平原龙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吴兴运,男,汉族,住平原县。被申请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城区申请人崔一明诉被申请人吴兴运、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崔一明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先于执行,请求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先行支付1万元医疗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崔一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先行支付崔一明医疗费10000元,于裁定书生效后三日内通过本院过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贾冬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赵建军书 记 员 王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