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执8867、886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朱宏榆与卢燕飞、陈淑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宏榆,卢燕飞,陈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8867、886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朱宏榆,男,汉族,1972年3月19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卢燕飞,男,汉族,1967年8月16日出生,住址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陈淑芳,女,汉族,1976年10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紫金县。申请执行人朱宏榆与被执行人卢燕飞、陈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120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237024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人民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卢燕飞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广深高速公路东侧招商华侨城曦城N7栋N701的房产(房产证号为50××97)已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首封,本院已依法发函参与分配;向深圳市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车辆;向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未有持股记录。本院已将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圣春人民陪审员 廖妙芳人民陪审员 张汉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