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3执4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成贵与被执行人兰州瑞美不锈钢门业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成贵,兰州瑞美不锈钢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3执4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成贵被执行人:兰州瑞美不锈钢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树锋,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高成贵与被执行人兰州瑞美不锈钢门业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过程中,兰州市七里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七劳人仲裁字[2017]第1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兰州瑞美不锈钢门业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成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兰州瑞美不锈钢门业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高成贵11个月未发放的工资27720元;给付高成贵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5200元;给付社会保险经济赔偿金2520元。本案经执行:1.2017年4月24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兰州瑞美不锈钢门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2017年5月3日,通过兰州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兰州瑞美不锈钢门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登记情况。3.2017年5月5日,前往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找寻被执行人下落,经询问,得知该地址系被执行人租用的,现已由他人租住使用。4.2017年5月8日,前往兰州市七里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被执行人的工商信息,工商信息登记地址仍为晏家坪的租用地址,无法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5.2017年5月26日,询问申请执行人高成贵,申请执行人的高成贵也有半年多时间没有见过被执行人的法人了,其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梁国华审判员 魏林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