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2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姜成娇、胡静与马丽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成娇,胡静,马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82执429号申请执行人:姜成娇,男,1980年5月21日生,住开原市。申请执行人:胡静,女,1977年9月11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马丽丽,女,1980年1月9日生,住开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成娇、胡静与被执行人马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丽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静波审判员 王文畅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亚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