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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民初52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篁湾石龙围三股份合作经济社与祝仙兰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篁湾石龙围三股份合作经济社,祝仙兰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5276号原告: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篁湾石龙围三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篁湾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69819798-3。社长:陈荣发。被告:祝仙兰,女,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明,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系祝仙兰的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篁湾石龙围三股份合作经济社诉被告祝仙兰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篁湾石龙围三股份合作经济社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祝仙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篁湾石龙围三股份合作经济社撤回对被告祝仙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篁湾石龙围三股份合作经济社负担。审 判 员 杨文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余韵欣书 记 员 周戊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