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3执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成都市蒲江县顺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甘霖、赵俏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3执保238号申请保全人:成都市蒲江县顺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蒲江县。法定代表人:周文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辉,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保全人:甘霖,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山县。被保全人:赵俏,女,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山县。申请保全人成都市蒲江县顺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甘霖、赵俏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在价值280000元的财产范围内对被保全人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如下财产线索:被保全人甘霖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彭山北街支行账户888XXXX内的存款;被保全人甘霖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眉山彭山支行账户888XXXX内存款;被保全人甘霖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彭山彭祖分理处账户888XXXX内的存款;被保全人甘霖所有的位于彭山县XX镇XX路X段X区X栋X单元X层X号的房产(彭山房权证字第888XX**号)。申请保全人以其在中国农业银行邛崃支行的开户账户(卡号888XXXX)内的28万元存款作为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物。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7)川0183财保126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准许在价值280000元的范围内对被保全人甘霖、赵俏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准许对担保财产采取据此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保全人在中国农业银行邛崃支行账户(卡号888XXXX)内的28万元存款;冻结期限一年;二、查封被保全人甘霖所有的位于彭山县XX镇XX路X段X区X栋X单元X层X号的房产(彭山房权证字第888XX**号),查封期限三年;三、或冻结被保全人甘霖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彭山北街支行账户888XXXX内的存款28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四、或冻结被保全人甘霖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眉山彭山支行账户888XXXX内的存款28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五、或冻结被保全人甘霖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彭山彭祖分理处账户888XXXX内的存款28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 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沙马里体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