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陈浩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执41号移送人: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陈浩,男,汉族,1981年8月30日出生,四川省筠连县人。本院在执行陈浩没收财产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浩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正在四川省雅安监狱服刑。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胜审判员 杨 超审判员 谭爱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航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