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执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绍昆与张建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绍昆,张建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1209号申请执行人:李绍昆,男,1955年5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建光,男,1977年10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绍昆与张建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已对被执行人的账户进行了冻结,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因暂查不到被执行人张建光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人民法院再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栋审 判 员 王文峰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申正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