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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9执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冯豆与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豆,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9执1198号申请执行人冯豆,女,199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芮城县。被执行人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法定代表人杨韶勇,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9民初27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冯豆债权本金350000元、利息4897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646元、申请执行费10883元的义务,但到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922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 行 长  张晋中人民陪审员  张克明人民陪审员  宋家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颜秉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