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执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1272刘作忠与乔汉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作忠,乔汉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12执1272号申请执行人刘作忠,男,1966年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乔汉均,男,1965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刘作忠与被执行人乔汉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张民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7年3月31日,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显示为“不知道”。2、2017年4月1日,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3、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2017年4月11日通过全国司法查控系统和省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乔汉均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支付宝等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乔汉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向徐州市铜山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5、向徐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乔汉均有车辆登记信息。6、向工商部门查询被行人工商登记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工商登记信息。7、向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土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登记信息。8、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已将被执行人乔汉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9、2017年4月20日,本院与被执行人妻子刘桂苹谈话,其妻子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称只愿意承担30000元。10、2017年5月2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之妻刘桂苹谈话,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协议。11、2017年6月6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乔汉均的财产线索。12、2017年8月1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处采取拘留措施,因家中无人未能实施。13、2017年8月4日,本院与被执行人之妻刘桂苹谈话,其称被执行人外出打工,申请执行人并对二次手术的费用提起了诉讼。14、2017年9月19日,本院凌晨集中执行,对被执行人乔汉均住宅进行搜查,未能搜查到有价值的财产,并拟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因被执行人乔汉均不在家中,未能采取司法拘留措施。1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乔汉均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48029.2元及利息,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乔汉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刘作忠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庞峰审判员 XX审判员 吴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尹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