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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136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崔丽芹与陈照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丽芹,陈照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3656号原告:崔丽芹,女,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被告:陈照强,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丽芹与被告陈照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起诉状上所写被告的住所地,本院无法找到,无法向其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本案依法将公告送达。本院曾通知原告,限原告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公告费,期满后,原告未按时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738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庄美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