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8执保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光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光强,向国艳,黄琼,黄晓莉,曾勇,李娟玲,郑业秀,陈玉平,李国斌,杨俊,向贤丰,方自琴,李松桥,喻洪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8执保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龙舟大道52号(馨农家园2栋第1-5层)。法定代表人:谭志平,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莉,女,1987年9月2日出生,土家族,系该行职工,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黄光强,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土家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向国艳(系被告黄光强之妻),女,1979年10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黄琼,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土家族,公务员,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黄晓莉(系被告黄琼之妻),女,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曾勇,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卫生院职工,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娟玲(系被告曾勇之妻),女,1976年4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郑业秀,女,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陈玉平(系被告郑业秀之夫),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国斌,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杨俊(系被告李国斌之妻),女,1968年9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向贤丰,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方自琴(系被告向贤丰之妻),女,1983年4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松桥,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喻洪珍(系被告李松桥之妻),女,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光强、向国艳、黄琼、黄晓莉、曾勇、李娟玲、郑业秀、陈玉平、李国斌、杨俊、向贤丰、方自琴、李松桥、喻洪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2017)鄂0528民初1177号之一民��裁定,将被执行人向国艳、黄晓莉、李娟玲、陈玉平、杨俊、向贤丰、方自琴、李松桥、喻洪珍的部分银行存款实施了冻结。现申请执行人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2017)鄂0528执保87号执行裁定书。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向国艳、黄晓莉、李娟玲、陈玉平、杨俊、向贤丰、方自琴、李松桥、喻洪珍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