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24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吴某某、武汉市源裕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武汉市源裕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2443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女,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东西湖区人,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被执行人武汉市源裕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源裕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的(2017)鄂0116民初27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某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违约金人民币6299.96元及法院相关费用,本院于2017年9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随后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的内容自觉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表示本案案款已全部执行到位,本案可终结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全部得以实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6民初27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三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晋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