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24民初18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4民初1879号原告:肖某,女。被告:闫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判员 邸俊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茹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