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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24民初18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4民初1879号原告:肖某,女。被告:闫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判员  邸俊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茹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