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28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杨富生、卡沙木基与阿十都古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卡沙木基,杨富生,阿十都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黑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228执40号申请执行人:卡沙木基,女,藏族,生于1980年7月2日,住四川省黑水县。申请执行人:杨富生,男,藏族,生于1974年6月8日,住四川省黑水县。被执行人:阿十都古,男,藏族,生于1975年9月10日,住四川省黑水县。黑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黑水民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卡沙木基、杨富生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阿十都古长期外出打工,现下落不明。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在黑水县境内未发现被执行人阿十都古任何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卡沙木基、杨富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阿十都古的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时机成熟后,依当事人的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苏德荣审判员 王 忠审判员 廖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