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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执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张忠清、万继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清,万继文,吴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1076号申请执行人:张忠清,女,1972年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万继文,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吴金梅,女,1979年出生,汉族,住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忠清与被执行人万继文、吴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忠清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万继文、吴金梅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院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2民初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朝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泽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