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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5民初42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黄秀荣与李连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秀荣,李连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5民初4251号原告:黄秀荣,住山东省济南市。被告:李连征,住山东省济南市。原告黄秀荣与被告李连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黄秀荣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秀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黄秀荣负担。审判员 王 善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郝慧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