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8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香坊区金星建材商店与哈尔滨东北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香坊区金星建材商店,哈尔滨东北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8民初1438号原告哈尔滨市香坊区金星建材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110MA19FXDU7G(1-1),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鸡场小区1号楼2单元105号。经营者李春艳,女,1965年3月19日生,汉族,哈尔滨市香坊区金星建材商店业主,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张毅,该商店员工。被告哈尔滨东北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781315573N(1-1),住所地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南城二路1号。法定代表人麻服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靖安,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香坊区金星建材商店与��告哈尔滨东北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市香坊区金星建材商店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市香坊区金星建材商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市香坊区金星建材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4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哈尔滨市香坊区金星建材商店自愿负担。审判员 董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