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民初45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艾子涵与杨龙凤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子涵,杨龙凤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4554号原告艾子涵,男,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杨龙凤,女,1949年7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子涵与被告杨龙凤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子涵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子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艾子涵负担。审判员 崔彬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忠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