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55民初45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艾子涵与杨龙凤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子涵,杨龙凤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4554号原告艾子涵,男,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杨龙凤,女,1949年7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子涵与被告杨龙凤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子涵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子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艾子涵负担。审判员  崔彬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忠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