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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申请执行刘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49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女,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丹阳中路。被执行人:刘某,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王寨乡唐村。被执行人:刘某,男,198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王寨乡唐村。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杨某申请执行刘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履行部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志军审判员  牛振民审判员  于延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乐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