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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2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郝晓斌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晓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22刑初16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晓斌,男,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河北省张北县;2017年7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张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12日被张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北县看守所。张北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检公诉刑诉(2017)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晓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晓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日晚22时许,“四结巴”的轿车在张北县下被蹭。随后,“四结巴”和郝晓斌(绰号“二黑小”)等人调取了小区监控,并挨户查找车主。期间,惊扰到李某2的妻子休息,李某2的妻子打电话将李某2叫回家。王某等人随同李某2一同赶回家中,期间王某等人与被告人郝晓斌发生了争执。郝晓斌将“三黑小”和蔡某等人从楼上叫下来,“三黑小”抓住王某的衣领,郝晓斌在王某的面部杵了两三拳,致王某面部受伤。经法医鉴定,王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李某1、张某、井某、蔡某、拉白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案发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郝晓斌供述及户籍证明信等。认为,被告人郝晓斌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郝晓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罪、悔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日晚22时许,“四结巴”的轿车在张北县下被蹭。随后,“四结巴”和郝晓斌(绰号“二黑小”)等人调取了小区监控,并挨户查找车主。期间,惊扰到李某2的妻子休息,李某2的妻子打电话将李某2叫回家。王某等人随同李某2一同赶回家中,期间王某等人与被告人郝晓斌发生了争执。郝晓斌将“三黑小”和蔡某等人从楼上叫下来,“三黑小”抓住王某的衣领,郝晓斌在王某的面部杵了两三拳,致王某面部受伤。经张北县公安局法医损伤鉴定室鉴定,王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在审判阶段,被告人郝晓斌及其亲属与被害人王某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被害人王某对被告人郝晓斌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郝晓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李某1、张某、井某、蔡某、拉白的证言;张北县公安局公(张)鉴(法医损伤)字【2017】1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案发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郝晓斌供述及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晓斌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郝晓斌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其到案后坦白犯罪,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郝晓斌可从轻处罚,并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郝晓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卫东审 判 员  巴焕凤人民陪审员  贾永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晶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3、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4、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5、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6、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7、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