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海南大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大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中稷国金投资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大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大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中稷国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初198号原告:海南大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世贸东路2号裙房第三层4号房。法定代表人:郑作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龙,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海南大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河大道南洋大厦2006房。法定代表人:郑作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龙,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稷国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B1201A-1。法定代表人:徐洪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晨希,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喆,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海南大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海南大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稷国金投资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海南大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海南大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南大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海南大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大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海南大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9800元,减半收取224900元,由海南大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海南大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占山审 判 员 刘海云人民陪审员 汪光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张 岩书 记 员 亢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