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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民初27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章与郝云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章,郝云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2711号原告:张章,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郝云洲,男,194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张章与郝云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张章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章撤诉。案件受理费613元,由张章负担。审判员 林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隋畅怡—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