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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民初58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顾云峰与沙仁荣、詹爱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云峰,沙仁荣,詹爱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5820号原告:顾云峰,男,197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委托代理人:蒋国明,男,安吉县灵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沙仁荣,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詹爱凤,女,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顾云峰与沙仁荣、詹爱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2017年10月11日,顾云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顾云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5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1340元,合计诉讼费2790元,由顾云峰负担。审判员  彭瑞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