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3执48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世海与余达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世海,余达彩,涂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3执481-3号申请执行人刘世海,男,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被执行人余达彩,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奉新县。被执行人涂金,女,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奉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世海与被执行人余达彩、涂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该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作出了还款计划,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123执4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勇人民陪审员 杨 文人民陪审员 邹盛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夏 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