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民初45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徐州市唯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隆昌宏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郑常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唯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隆昌宏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郑常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4525号之一原告:徐州市唯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汴塘镇阚山村。法定代表人:闫昌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隆昌宏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县山川镇界牌一组。法定代表人:郑常坤,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郑常坤,男,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原告徐州市唯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隆昌宏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郑常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徐州市唯���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市唯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0元减半收取3400元,保全费2370元,合计5770元,由原告徐州市唯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书成人民陪审员 郭恒娟人民陪审员 薛 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