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81民初10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林密与陈伟界、商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密,陈伟界,商英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81民初1031号之一原告:李林密,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龙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明,龙泉市信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伟界,男,1987年3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龙泉市。被告:商英英,女,1975年9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原告李林密与被告陈伟界、商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2017年10月11日,原告李林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林密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李林密负担。审 判 长 沈 丹人民陪审员 廖春晓人民陪审员 杨世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嫣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