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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18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陕西天宝门窗玻璃有限公司与杨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天宝门窗玻璃有限公司,杨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88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天宝门窗玻璃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朝,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天宝门窗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天宝门窗玻璃有限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陕0112民初113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万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朝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陕西天宝门窗玻璃有限公司亦无法举证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康晓纲审 判 员  贺 诚助理审判员  胡 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