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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财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廖秀芳与黄兵诉前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秀芳,黄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财保305号申请人:廖秀芳,女,汉族,生于1954年10月18日,住成都市成华区。被申请人:黄兵,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29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申请人廖秀芳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兵购买的杜氏糖果饼业有限公司位于遂宁市工业园区(原遂宁市中区南强镇大石桥村二社)的工业用地使用权面积4701.9平方米及房屋面积3214.7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限额为2800000元。并提供案外人遂宁市德胜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遂宁市国开区南津南路11号综合楼5层第五层房屋为该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使生效的法律文书能够得到顺利执行,在诉前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黄兵与案外人樊朝亮通过拍卖取得的现登记于杜氏糖果饼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遂宁市工业园区(原遂宁市中区南强镇大石桥村二社)的土地面积4701.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遂区国用(1997)字第0068号、0069号、遂区国用(1998)字第171号)】以及房屋面积3214.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遂区南字第00051-2号、00051-3号、00051-4号、00051-5号、00051-7号、00051-8号、00051-9号、00051-10号、00050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禁止转让、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理等;二、对案外人遂宁市德胜贸易有限公司用于保全担保的位于遂宁市国××区××综合楼××层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遂房权证国开区字第××号,建筑面积为252.81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禁止转让、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理等。以上第一项查封财产的金额以人民币2800000元为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何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