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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29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2964钱飞飞与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飞飞,孙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2964号原告:钱飞飞,男,29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孙波,男,26岁,汉族,住盱眙县。原告钱飞飞与被告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钱飞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钱飞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16元,减半收取160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908元,由原告钱飞飞负担。审 判 长  程益文人民陪审员  舒献东人民陪审员  金厚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肖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