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29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2964钱飞飞与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飞飞,孙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2964号原告:钱飞飞,男,29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孙波,男,26岁,汉族,住盱眙县。原告钱飞飞与被告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钱飞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钱飞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16元,减半收取160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908元,由原告钱飞飞负担。审 判 长 程益文人民陪审员 舒献东人民陪审员 金厚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肖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