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执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玉芳、哈敬选、马素夜与被执行人陈建荣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芳,哈敬选,马素夜,陈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执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玉芳,女,回族。被害人哈宝军之妻。申请执行人:哈敬选,男,回族。被害人哈宝军之子。申请执行人:马素夜,女,回族。被害人哈宝军之母。被执行人:陈建荣,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玉芳、哈敬选、马素夜与被执行人陈建荣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甘09刑初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建荣现在武威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王玉芳、哈敬选、马素夜于2017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建荣至今尚未成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其父母均已年过七十,不能从事正常的劳务,致使该案无法执行。同时,由于申请执行人马素夜身患多种疾病且年事已高,无法正常劳动,哈敬选还在上学当中,全家只有王玉芳一人在外务工,家庭生活非常困难。为缓解申请执行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本院已通过司法救助的方式为王玉芳、哈敬选、马素夜解决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500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平审 判 员 杜金文代理审判员 焦学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