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70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XX与被告成都顺韵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磨子街分公司、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成都顺韵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成都顺韵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磨子街分公司,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成都顺韵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7018号原告:XX。被告:成都顺韵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磨子街分公司。负责人:陈小刚。被告: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腾云。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开敏。被告:成都顺韵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刚。原告XX与被告成都顺韵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磨子街分公司、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成都顺韵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原告XX于2017年10月11日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唐楠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傅 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