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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民初41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鲁仰俊与王福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仰俊,王福益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4160号原告:鲁仰俊,男,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库尔勒市。被告:王福益,男,1972年11月出生,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受理原告鲁仰俊与被告王福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鲁仰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退还原告鲁仰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丽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