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民初41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鲁仰俊与王福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仰俊,王福益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4160号原告:鲁仰俊,男,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库尔勒市。被告:王福益,男,1972年11月出生,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受理原告鲁仰俊与被告王福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鲁仰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退还原告鲁仰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丽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