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民终17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张德兴与涂鹤宁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涂鹤宁,张德兴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民终17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涂鹤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德兴。上诉人涂鹤宁因与被上诉人张德兴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7)鄂0381民初1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涂鹤宁以无上诉必要为由,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涂鹤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涂鹤宁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涂鹤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 韧审判员 张 妍审判员 刘占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胥心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