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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民初35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卢有贵与大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孔霄伟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有贵,大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孔霄伟,邬国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3593号原告:卢有贵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献彪,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小飞,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永兴路7号。法定代表人:张鑫林。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毓根,浙江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华,浙江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霄伟男,1981年2月3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邬国炎男,1980年4月11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有贵诉被告大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孔霄伟、邬国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有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卢有贵负担。审 判 员 徐小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郑晨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