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4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江元与唐五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江元,唐五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4民初1291号原告:李江元,男,1961年6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德昌县德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五恒,男,1962年5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原告李江元与被告唐五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李江元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江元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江元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李江元负担。审判员 范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