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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2民初57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某银行与赵某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赵某甲,张某某,孙某某,赵某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5799号原告:某银行,住所地上海市。被告:赵某甲,男,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张某某,女,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孙某某,女,199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赵某乙,男,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某银行与被告赵某甲,张某某,孙某某,赵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某银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某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490元,由原告某银行负担。审判员 虞 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局姿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