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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23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官朝勇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朝勇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223刑初42号公诉机关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官朝勇,男,生于1989年5月4日,羌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茂县,现住茂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17日被茂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9月19日被茂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茂县人民检察院以茂检公诉刑诉(201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官朝勇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海雁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官朝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官朝勇通过网上购买了一支射钉枪,该枪经鉴定为国家管制的枪支,具有杀伤力。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官朝勇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诉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照片、扣押台账;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辨认说明;鉴定聘请书、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017)13456号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照片;证人殷某的证言;被告人官朝勇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官朝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官朝勇主动到案上缴持有的枪支,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也能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诚意,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官朝勇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射钉枪改造枪支一把,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统一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羲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是否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