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2民初47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原告毛某某与被告季某甲、季某乙、赵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季某甲,季某乙,赵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4731号原告:毛某某,男,1992年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晋军,男,1975年1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季某甲,女,1994年10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季某乙,男,1972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赵某,女,1969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毛某某与被告季某甲、季某乙、赵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毛某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申请撤诉,处分自己的诉权,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毛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毛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忠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小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