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民终87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4-17

案件名称

邵颖琪、陈伟基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颖琪,陈伟基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民终87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颖琪,女,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峰,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英,广东新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伟基,男,198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诉人邵颖琪因与被上诉人陈伟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4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陈伟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车牌号为粤Y×××××的宝马牌白色城市SUV汽车权属人为陈伟基,邵颖琪协助陈伟基办理将该车辆权属人由邵颖琪变更为陈伟基的过户手续;2.邵颖琪立刻归还车牌号为粤Y×××××的宝马牌白色城市SUV汽车及该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和车辆购买发票;3.本案诉讼费用由邵颖琪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1月9日,陈伟基曾向法院起诉邵颖琪,案由为追偿权纠纷,陈伟基请求邵���琪返还粤Y×××××宝马XI白色SUV小车的购车款合共222791.96元等。法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2015)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书,查明如下事实:“陈伟基、邵颖琪曾系情侣关系,后于2014年12月分手。双方恋爱期间,陈伟基于2013年11月4日向佛山迪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认购了宝马WBAVL310汽车一辆(以下简称案涉车辆),案涉车辆的车价、上牌费、按揭手续费等共为310792元。陈伟基于2013年11月4日支付了购车款20000元、2013年11月11日以支票形式支付了购车款114834.96元、于2013年11月20日支付了购车款59957元予佛山迪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11月21日,邵颖琪就案涉车辆向平安银行办理了116000元的按揭贷款,贷款期限为2013年11月21日至2016年11月21日。案涉车辆于2013年12月12日注册登记,所有人登记为邵颖琪,车牌号码为粤Y×××××。2014年9月21日,陈伟基还车贷2200���;2014年10月21日,陈伟基还车贷3024元。以上,陈伟基共支付了购车款200015.96元”,并判决如下:“一、邵颖琪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伟基返还购车款200015.96元;二、驳回陈伟基的其他诉讼请求。”邵颖琪不服上述判决而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6)粤06民终376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陈伟基才是案涉车辆的实际权利人,其要求邵颖琪返还车辆的购车款不能成立,故判决: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陈伟基的诉讼请求。案涉车辆的按揭贷款是通过邵颖琪的贷款账户支付的。2017年4月11日,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出具《贷款结清证明》,确认:车牌号粤Y×××××的汽车的贷款116000元,贷款期限36个月,该笔贷款已结清。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案涉车辆权属的问题。陈伟基主张其是案涉车辆的权属人;邵颖琪确认陈伟基是案涉车辆的实际车主,并主张陈伟基为自己使用而购买案涉车辆,基于贷款问题才借用邵颖琪的名义办理相关的银行借贷、付款、登记等手续,但邵颖琪认为其对案涉车辆有权行使留置权。对此,具体分析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本案中,案涉车辆现仍登记在邵颖琪名下,且陈伟基、邵颖琪之间就该车辆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确定,而双方也未就车辆的相关款项的支付问题进行约定,故本案不符合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的情形。邵颖琪主张其有权行使留置权,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陈伟基请求确认案涉车辆的权属人为陈伟基以及邵颖琪协助陈伟基���理将该车辆权属人由邵颖琪变更为陈伟基的过户手续,法院予以支持。陈伟基请求邵颖琪归还案涉车辆及该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和车辆购买发票,法院也予以支持。关于邵颖琪代陈伟基垫付的按揭款和保险费等问题,邵颖琪可以另行向陈伟基主张。考虑到陈伟基、邵颖琪曾为情侣关系,陈伟基为购买案涉车辆而借用邵颖琪的名义办理银行借贷等手续才导致本案的发生,故根据公平合理原则,法院酌定本案受理费由陈伟基、邵颖琪各负担50%即1525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确认车牌号码为粤Y×××××的小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为邵颖琪,品牌型号为宝马WBAVL310)的权属人为陈伟基;二、邵颖琪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陈伟基办理将上述第一项车牌号码为粤Y×××××的小型普通客车权属人由邵颖琪变更为陈伟基的过户手续;三、邵颖琪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车牌号码为粤Y×××××的小型普通客车及该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和车辆购买发票予陈伟基。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0元(陈伟基已预交),由陈伟基、邵颖琪各负担1525元。邵颖琪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交纳受理费1525元,逾期交纳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对陈伟基已多预交的受理费1525元,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陈伟基书面申请,由法院退还。上诉人邵颖琪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驳回陈伟基的所有诉讼请求;3.由陈伟基承担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对行使留置权的条件以及何为到期债权两方面的法律认识存在��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行使留置权的法定条件是: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2.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3.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现对邵颖琪是否具有留置权从如下三个方面分析:一、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邵颖琪对陈伟基拥有到期债权,陈伟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恶意明显。案涉车辆的所有权并不存在争议,即陈伟基是案涉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所以陈伟基依法具有支付车辆按揭贷款以及支付相关费用的义务。邵颖琪代垫按揭贷款和其他费用的行为是为了防止自己社会信用受到不法侵害而不得已实施的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性质属于无因管理。而且,邵颖琪代垫行为一经作出,即同时基于该法定事由而对陈伟基拥有到期债权,陈伟基依法应当履行到期债务,并不需要双方再行约定。陈伟基承认,由于其经常跑工地,购车一段时间后担心车辆损耗,于是借用邵颖琪父亲的车跑工地,并将粤Y×××××宝马小车交由邵颖琪保管、使用。也就是说邵颖琪是合法占有案涉车辆。三、邵颖琪留置的案涉车辆,与其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邵颖琪的债权是因支付案涉车辆的贷款和其他费用而形成,双方显然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特别应当注意的是,如果邵颖琪不行使留置权,则不但自己所代垫的款项有可能拿不回来,而且还可能因其名义车主身份而承担不可预知的法律责任,这既不公平也不合情理。在二审庭审时,邵颖琪明确诉讼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邵颖琪确认案涉车辆的所有权人为陈伟基,但邵颖琪享有留置权。被上诉人陈伟基答辩称,(2016)粤06民终3761号民事判决已经认定陈伟基才是案涉车辆的所有权人,故邵颖琪无权行使留置权。双方当事人在二审诉讼中均未提交新的证据。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邵颖琪已于2017年6月8日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无因管理之讼,诉请陈伟基返还邵颖琪代垫的案涉车辆贷款126525.85元以及邵颖琪对案涉车辆享有留置权并就拍卖、变卖案涉车辆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现该案处于中止审理状态。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邵颖琪是否有权对案涉车辆行驶留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由此可见,留置权的行使须��备以下要件:第一,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第二,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第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本案中,虽然邵颖琪现仍是案涉车辆的登记人,但双方以及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06民终3761号民事判决均确认陈伟基是案涉车辆的所有权人,故在陈伟基提出主张的情况下,邵颖琪应向陈伟基返还案涉车辆,邵颖琪拒不返还而产生的占有,并非基于合同约定的合法占有,此为其一;其二,本案双方并未就代为偿还案涉车辆贷款的问题进行约定,且现邵颖琪代为偿还案涉车辆贷款的债权债务尚未确定,故不能认定陈伟基不履行到期债务。因此,本案并不符合可以行使留置权的情形。一审法院对邵颖琪关于其有权行使留置权的主张不予采纳,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邵颖琪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案件处理结果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上诉人邵颖琪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健南代理审判员  袁秋华代理审判员  唐铭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