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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执27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陈樟与陈周俊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樟,陈周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4执2780号申请执行人陈樟,男,197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陈周俊,男,1976年8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依法作出的上列当事人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7)沪0114民初29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陈周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樟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周俊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人民币10万元,并负担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本院在执行中除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外,暂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或线索,同意暂缓处理查封的房产,并同意本案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陈樟依据(2017)沪0114民初29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云龙审判员  吴建良审判员  赵永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 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