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30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年永红与杨学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年永红,杨学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3049号原告年永红,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杨学珍,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史理刚,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年永红诉被告杨学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年永红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年永红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年永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152元,由原告年永红负担。审判员 张爱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