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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执29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叶青与孙效、胡绍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青,孙效,胡绍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4执2911号申请执行人:叶青,女,1974年1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孙效,男,1934年6月出生,回族,住北京市。被执行人:胡绍仙(系孙效之妻),女,1938年7月出生,住北京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新0104民特71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调解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孙效名下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新医路8号24栋2单元401室的房产及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过户至申请人叶青名下房产证号:乌房权证乌市新市区字第。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 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游兰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