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52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广场支行与被告朱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广场支行,朱风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5227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广场支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负责人:杜芬,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异,辽宁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秋慧,辽宁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朱风华,女,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广场支行与被申请人朱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广场支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朱风华名下房屋的产籍。申请人以银行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广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朱风华名下房屋的产籍。案件申请费2448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梦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