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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3执999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兰学文、孙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学文,孙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3执999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兰学文,男,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被执行人孙威,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学文与被执行人孙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威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兰学文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孙威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曾建平审判员  李磊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雷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