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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高晓燕与王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晓燕,王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13-1号申请执行人:高晓燕,女,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粮食局家属楼8单元401室。被执行人:王国华,女,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行职工,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旗经棚镇北街居委会农行家属楼中单元401室。本院在执行高晓燕与王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国华有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国华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棚路农行2号楼8号商业用房(产权证号为173021200309号),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国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海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