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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4执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吕彦祥、于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彦祥,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4执1477号申请执行人:吕彦祥。被执行人:于明。申请执行人吕彦祥与被执行人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5)安贾商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货款18300元及利息950元;垫付案件受理费129元。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7月2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10月11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该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784执14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树春审判员  刘陆洲审判员  刘光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春玉 来源: